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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最新】美股虧損 海外所得怎麼抵?同年度、所得類別與 318 萬餘元補稅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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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股虧損不能抵海外股息的台灣海外所得稅務圖解

「我美股整年是賠的,為什麼股息還不能扣掉?」這是處理美股虧損 海外所得時最常見的疑問。關鍵不在券商首頁顯示的總損益,而在台灣稅法先把每一筆海外收入放進哪一種所得。先說結論:賣出海外股票形成的財產交易損失,只能在同一年度、以同類的海外財產交易所得為上限抵減;它不能拿去扣海外股息、公司分配的營利所得或利息,也不能留到下一年再用。

所以,「投資帳戶整體賠錢」不等於「當年度沒有海外所得」。要處理美股虧損 海外所得,正確順序是先分類、再按年度彙總、最後才放進個人最低稅負制(Alternative Minimum Tax,AMT)的基本所得額計算。以下用官方 2,191 萬元、1,732 萬元與補徵 318 萬餘元案例,把這條界線拆清楚。

本文範圍:採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個人的一般規則,討論透過海外券商或國內複委託持有、交易美國證券的常見情境,並以相關款項已判定為海外所得為前提。券商所在地或證券掛牌地不會單獨決定所得來源;這裡的海外所得是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不處理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租稅優惠、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營利事業或非居住者。

Table of Contents

美股虧損 海外所得先說結論:股息與利息不能扣

同一個海外券商帳戶裡,現金流可能同時包含賣股價差、現金股利、債券利息、基金配息、股票借貸收入與預扣稅。券商可以把它們呈現在同一張報表上,但台灣申報時不能因此把它們視為同一種所得。

  • 賣出海外股票、ETF、基金或債券的價差:通常先判斷為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或損失。
  • 海外公司發放的股利:通常屬海外營利所得,不是財產交易所得。
  • 存款、債券等利息:屬海外利息所得,不能拿賣股損失抵掉。
  • 帳面未實現損失:只是市價下降,尚未完成交易,不能因券商畫面變紅就直接列為可抵減損失。

可以把它想成三個有標籤的桶子:財產交易損失只能回到「財產交易」桶,不能倒進「營利」或「利息」桶。這也是為什麼一邊賣股虧損、一邊收到股息時,股息仍可能要列入海外所得。

財政部在 2026 年的境外金融商品所得申報提醒,把海外股利、利息與證券交易所得分開列示,並提醒投資人自行檢視金融機構通知單、對帳單或應用程式資料。更詳細的分類、成本與證明文件要求,則來自海外所得申報及查核要點。分類不是文字遊戲,而是決定損失能否抵減的第一道規則。

海外財產交易所得、營利所得與利息所得三個分類桶
賣股虧損只在同年度的海外財產交易所得範圍內抵減,不能跨去扣股息或利息。

美股虧損 海外所得怎麼分?先放進三個所得桶

財產交易所得:看已實現的成交價差

海外有價證券出售後,原則上以實際成交收入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可證明的必要費用,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或損失。年度歸屬要依資產類型判斷:股票交易所得以買賣交割日所屬年度為準;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所得,則看契約約定核算買回價格之日。因此,12 月底成交、隔年才交割的股票,可能歸到下一年度。

成本也不能只憑記憶填寫。若納稅人不能提出足以核實的成本與必要費用資料,海外證券交易所得可能按實際成交價格的 20% 計算;這裡的 20% 是「賣出價」的 20%,不是已知獲利的 20%,也不是納稅人可以任選的所得上限。稽徵機關若查得實際所得較高,仍按查得資料核計。相關規則可直接查閱財政部的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查核要點

營利所得:海外股息以稅前總額辨認

海外公司分配股利時,即使款項先被當地扣稅,申報海外所得仍要從稅前總額出發,也就是實際入帳金額加回境外已扣繳稅款。境外預扣稅是否能在台灣限額內扣抵,是後續的外國稅額扣抵問題,不能把預扣稅或賣股損失直接從股息所得中消失。

例如帳戶收到股息淨額 7,000 元,另有境外預扣 3,000 元,辨認海外營利所得時先看 10,000 元,而不是只報 7,000 元。想先釐清美股股息的扣繳與台灣申報,可搭配美股股息預扣稅完整整理閱讀。

利息與其他款項:不要被報表欄位名稱帶著走

海外存款或債券利息通常是利息所得;股票借貸相關現金流則要依款項性質、文件與實際交易辨認,不能一概當成股息或價差。券商英文欄位只是線索,不是台灣所得分類的最後答案。若帳戶有代替股息、借券收入等項目,可先看股票借貸股息與稅務差異,再逐筆對回年度文件。

同年度、同所得類別:損失抵減的真正邊界

海外財產交易損失的可抵減額,有兩道同時存在的門檻:第一,只能抵同一年度的海外財產交易所得;第二,抵減後最多把該類所得降到零,不能產生負數去侵蝕營利、利息或其他種類所得。

  1. 先把同年度已實現的海外財產交易所得加總。
  2. 再加總同年度、證據完整的海外財產交易損失。
  3. 可扣的損失,以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為上限。
  4. 剩餘損失不能扣股息或利息,也沒有一般性的跨年度遞延機制。

假設 2026 年賣出 A 股票獲利 120 萬元、賣出 B 股票虧損 200 萬元,同年度財產交易所得可由 120 萬元降到零,未用掉的 80 萬元不能再扣當年股息,也不能搬到 2027 年。財政部的海外財產交易損失抵減問答,明確把範圍限於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

不同券商可以合併,但前提不是一張總損益

官方規則按同年度的海外財產交易所得與損失計算,沒有把同一人的交易依券商分成互不相通的小桶。因此,合理的實務推論是:同一所得人透過不同海外券商完成的同年度財產交易,可以在完整證據下彙整計算,而不是每家券商各算各的。

這也不表示只要把兩張「年度總損益」相加就完成申報;每一筆仍要能連回所有權人、成交、成本、費用、日期與匯率。同一申報戶不同成員、共同持有或資產移轉另涉及申報表的全戶合併方式,本文不延伸作互抵結論,應按當年度申報表與個案資料向國稅局確認。

去年虧損不能留到今年

海外財產交易損失沒有一般財產交易常被誤解的跨年度保留空間。財政部 2026 年公布的案例中,納稅人把前一年度海外金融商品損失 625 萬元拿到次年抵減,被補徵 225 萬元並處罰 45 萬元。這個跨年度誤抵官方案例說明,「同類別」仍不夠,還必須是「同年度」。

318 萬餘元補稅案例:2,191 萬與 1,732 萬怎麼重算

臺北國稅局公布的海外營利所得誤減交易損失案例,是最直接的警示。該案為 112 年度(2023 年):納稅人有海外營利所得 2,191 萬元,卻減除海外金融商品財產交易損失 1,732 萬元,只以 459 萬元申報。稽徵機關查核後補徵基本稅額 318 萬餘元,並另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處罰。

海外營利所得二千一百九十一萬誤減財產交易損失一千七百三十二萬的補稅案例
官方案例的核心錯誤是跨所得類別相減;318 萬餘元是補徵基本稅額,罰鍰另計且完整算式未公開。

第一步:把錯誤的 459 萬元拆回去

2,191-1,732=459,算術本身沒有錯,錯的是把不同所得類別放進同一個減法。1,732 萬元財產交易損失只能抵同年度其他海外財產交易所得;官方案例沒有揭露可供它抵減的同類所得。因此,就已公開資訊,2,191 萬元海外營利所得不能因這筆損失而減成 459 萬元,仍應完整保留在營利所得這一側。

若要寫成一般式,正確的同類抵減是:海外財產交易淨所得=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可核實損失,最低為零;海外營利所得則另外加總。不能寫成「海外營利所得-海外財產交易損失」。

第二步:318 萬餘元不能只靠三個公開數字還原

有人會把 1,732 萬元直接乘 20%,得到 346.4 萬元,再追問為什麼不是 318 萬餘元。只有在更正前後基本所得額都高於當年度扣除額,並先不考慮一般所得稅額、境外稅額扣抵與其他差異時,346.4 萬元才可視為這筆錯減造成的基本稅額毛差;它不是最終補稅公式。最終差額還會受到該戶綜合所得淨額、其他基本所得額項目、當年度扣除額、一般所得稅額、可扣抵境外稅額,以及原先已申報或繳納金額影響。

以 112 年度當時的 670 萬元扣除額做一個「只放已公開 2,191 萬元、其餘皆先假設為零」的機械算式,基本稅額會是(2,191-670)×20%=304.2 萬元;它仍不是官方補徵的 318 萬餘元。這個差異反而證明案例缺少完整稅表輸入,不能杜撰一條剛好等於 318 萬餘元的算式。

另外要分清楚:318 萬餘元是補徵基本稅額,處罰是另一件事。官方表示另行處罰,但沒有公開該案罰鍰金額,因此不能把 318 萬餘元寫成「補稅加罰總額」,也不能自行推算罰款。

海外所得 100 萬與基本所得額 750 萬:2026 AMT 怎麼接

100 萬元是海外所得計入門檻,不是免稅額

同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合計未達 100 萬元時,不計入基本所得額;一旦達到 100 萬元,原則上是把全數海外所得計入,不是只計超過 100 萬元的部分。這一步要先完成所得分類與同年度財產交易損益抵減,才知道最後的海外所得合計。

750 萬元適用哪一年?先分所得年度與申報年度

2026 年第 4 季規劃的是民國 115 年度所得,於 2027 年 5 月申報;115 年度個人基本所得額扣除額為 750 萬元,稅率 20%。2026 年 5 月辦理的則是 114 年度所得申報,兩個所得年度的扣除額同為 750 萬元;112 年度官方案例用的是 670 萬元。財政部的115 年度扣除額公告也明載於 116 年 5 月申報時適用。

簡化理解是:先把綜合所得淨額與應計入 AMT 的海外所得、特定保險給付、私募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所得等法定項目合併成基本所得額,再以(基本所得額-750 萬元)×20% 計算基本稅額,最後和一般所得稅額依規定比較。

因此,「海外所得超過 750 萬就一定多繳 20%」也不精確。750 萬元是整體基本所得額扣除額,不是海外所得專屬免稅額;最後是否補基本稅、補多少,仍取決於完整申報戶資料。財政部的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說明可用來核對計算順序。

2026 示意例:損失先在財產交易桶封頂

以下只是為了展示分類順序的示意例:假設申報戶綜合所得淨額 400 萬元,海外股息稅前總額 800 萬元,賣出 C 股票獲利 300 萬元,賣出 D 股票虧損 500 萬元;沒有其他 AMT 項目、沒有可扣抵境外稅額,一般所得稅額為 60 萬元。

  1. 財產交易桶只能用 300 萬元所得抵 300 萬元損失,淨額為零;剩餘 200 萬元不能碰股息。
  2. 海外所得仍有營利所得 800 萬元,且已達 100 萬元計入門檻。
  3. 基本所得額=400+800=1,200 萬元。
  4. 基本稅額=(1,200-750)×20%=90 萬元。
  5. 在上述簡化假設下,與一般所得稅額 60 萬元比較,差額為 30 萬元。

若錯把剩餘 200 萬元損失拿去扣股息,會把基本所得額錯降成 1,000 萬元。這正是「整個帳戶明明虧損」最容易造成的申報偏差。實際申報仍要帶入完整的一般所得稅額、境外稅額扣抵及其他基本所得項目,不能直接套用這組假設數字。

成交價、成本與必要費用:國稅局要看哪些證據

財產交易損失不是報表上一個負號就成立。財政部要求納稅人提出收付款紀錄、契約書或其他足以證明所得與損失的文件。實務上最好建立一條能讓第三人重做計算的證據鏈,而不是報稅前才截一張帳戶首頁。

海外股票報稅所需成交紀錄成本費用交割匯率與分類底稿
先辨認一般帳戶報表或代號 76 正式通知單,再把成交、成本、費用、年度與所得類別逐筆勾稽。

四層證據鏈:成交、成本、現金流、換匯

  • 成交層:境外券商成交確認或複委託成交通知、標的名稱、股數、單價、交易日與交割日。
  • 成本層:原始買進紀錄、佣金與可歸屬的必要費用;經歷股票分割、合併、分拆或併購時,保留公司行動通知與成本調整軌跡。
  • 現金流層:完整月結單或年度活動報表、入出金紀錄、銀行對帳單,讓款項能彼此勾稽。
  • 換匯層:記錄外幣金額、換算日期、臺灣銀行該日收盤即期買入與賣出匯率平均數,以及逐筆換算工作表。

股票交易所得的課稅年度看買賣交割日;外幣所得的換算原則看給付日,按臺灣銀行即期買入與賣出收盤價平均數換算。具體換算日應對照交割、收付款文件或金融機構通知,不要把券商年度美元總損益直接乘上年底單一匯率,也不要把基金受益憑證的年度規則誤套成股票交割日規則。

轉倉或公司行動後,成本不能斷鏈

證券轉到另一家券商後,新券商畫面上的成本可能只是帶入值、估計值或空白;它不會取代原券商成交確認。分拆、股票股利、資本返還與合併換股也可能改變每股成本。只要成本鏈中斷,就應回到原始交易與公司行動文件重建,而不是用目前市價或新券商預設數字補洞。

年度文件可協助核對現金流,但用途不同。像 1042-S 常用來辨認美國來源款項與預扣資訊,並不是台灣財產交易成本明細。可參考W-8BEN 與 1042-S 文件整理,再把它和成交確認、月結單及銀行紀錄交叉核對。

券商年度總損益為什麼不能直接報?代號 76 通知單另當別論

一般券商的年度損益可能是為帳戶管理或所在地稅務設計,不一定等於台灣 AMT 所需口徑。常見差異包括:把已實現與未實現損益混在同一頁、缺少轉倉前成本、使用不同換算口徑,以及把股息、利息與交易價差合成「總報酬」。但國內金融機構出具的正式海外所得通知單是另一種文件,不能一概當成需要從頭重算的總損益。

一般總損益是索引;正式通知單先看所得類別碼

一般帳戶報表較穩妥的用法,是把它當成查漏索引:先確認每個帳戶是否完整,再逐筆對回已實現交易、股息、利息、費用、預扣稅與日期。最後輸出的是按台灣所得類別整理的工作表,而不是照抄券商首頁的一個正數或負數。

不過,南區國稅局在 2026 年 7 月的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提醒明確指出:金融機構的「個人各類海外所得資料明細通知(對帳)單」或海外所得通知書,若已用所得類別代號 76 列示財產交易淨所得,該金額已扣除成本費用,不能再扣一次,也不能再把它乘 20% 當所得。先辨認手上的文件是一般帳戶報表,還是已按台灣所得類別計算的正式通知單;對通知金額有疑問,應向出具的金融機構查明。

如果投資人使用多家券商,可為每筆資料增加「券商、帳號末四碼、所有權人」欄位,再以所得人、年度、所得類別彙總。如此既能回答「不同券商是否合併」,也保留稽徵機關回查原始文件的路徑。

不要把資產名稱直接等同所得類別

「股票」、「基金」或「加密資產」只是資產標籤,不一定能單獨決定所得類別。尤其涉及配息、借貸、質押獎勵、衍生性商品或平台給付時,要先看權利義務、交易文件與款項性質。不能僅憑兩者都是投資損益,就主張可以互抵。

年底實現損益前的五步檢查

年底賣出虧損部位是否有稅務效果,不能只看帳戶總報酬。先做以下五步,才能知道實現損失究竟會抵到什麼、落在哪一年。

海外股票年底實現虧損判斷流程:先確認本年度已交割實現,再確認同年是否有海外財產交易所得
先確認股票損失是否已交割實現,再確認同年度是否有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不能跨到股息、利息或下一年度。
  1. 確認所得人:標的是誰持有、誰取得所得,不要先把全家或不同名義帳戶混在一起。
  2. 確認所得類別:把財產交易、營利、利息及其他款項分開。
  3. 確認交割年度:月底或年底交易要檢查實際交割日,不只看下單日。
  4. 計算同類上限:先算當年有多少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損失最多抵到零。
  5. 完成證據鏈:成交、成本、費用、匯率與現金流缺一塊,就先補文件再決定申報數字。

如果當年只有股息與利息、沒有已實現的海外財產交易所得,賣股損失在 AMT 上未必帶來抵減效果。反過來,如果同年已有可觀的海外股票已實現獲利,才有必要精確估算尚未實現損失、交割日與交易成本,而不是在最後一個交易日匆忙下單。

填錯怎麼修:在調查前主動補報

已經把海外財產交易損失扣到股息、利息或前後年度,不要等收到查核通知才整理。先重建各年度與所得類別,核對原申報的基本所得額、一般所得稅額與境外稅額資料,再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更正或補報補繳。

符合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條件、在未經檢舉且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尚未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利息,可能適用免罰規定。是否已進入調查程序是具體分界;收到函文、金額重大、牽涉多年或文件斷鏈時,應立即帶著原申報書與證據向國稅局確認,而不是只在報稅軟體裡覆蓋數字。

美股虧損 海外所得常見問題

美股賠錢可以抵股息嗎?

不可以直接抵。已實現的美股交易損失通常屬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只能抵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海外公司股息通常屬營利所得,兩者是不同所得類別。帳戶全年總報酬為負,也不會改變這個分類。

海外股票虧損可以留到明年嗎?

不行。當年度可核實的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只能在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範圍內扣除,不能把沒用完的損失搬到下一年。前一年度與後一年度各自計算。

不同券商的損益可以合併嗎?

對同一所得人而言,官方規則沒有按券商分桶;因此同年度、同屬海外財產交易且資料可核實的損益,合理上可彙整計算。但要逐筆保留各券商的成交、成本、費用、日期與匯率資料,不能只相加兩個帳戶首頁的總損益。同一申報戶不同成員另依當年度申報表與個案確認,本文不作互抵結論。

券商年度總損益能直接拿來報稅嗎?

通常不能直接照抄。它可能混入未實現損益、不同所得類別,或缺少可核實的原始成本、轉倉前成本與正確日期。應先把一般年度報表當索引,逐筆重建台灣申報需要的分類與新台幣金額。

但若文件是金融機構提供的「個人各類海外所得資料明細通知(對帳)單」或海外所得通知書,且代號 76 已列財產交易淨所得,該數字已扣成本費用,不可再扣一次,也不可再乘 20%。

帳面虧損但還沒賣,可以申報損失嗎?

單純價格下跌、尚未完成交易的未實現損失,不能只靠市值畫面列為財產交易損失。即使平台暫停提領或資產難以出售,也不等於已自然完成一筆可核實的財產交易。

美股股息要報淨額還是稅前總額?

先以稅前總額辨認海外營利所得,也就是實際收到的淨額加回境外預扣稅。符合規定且有完稅證明的境外所得稅,另依外國稅額扣抵規則與限額處理,不能因已被海外扣稅就只報淨額或完全不報。

海外所得超過 100 萬元,只報超過的部分嗎?

不是。同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合計達 100 萬元時,原則上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不是只計超過 100 萬元的差額。之後再和綜合所得淨額及其他法定項目合併,套用當年度基本所得額扣除額。

加密資產虧損可以抵美股獲利嗎?

不能只因兩者都有買賣價差就直接回答可以。必須先確認交易地、所得來源、法律性質與所得類別,再判斷是否落在同年度、同一海外財產交易所得範圍。平台報表把兩者都稱為損益,不代表台灣稅務分類必然相同。

官方案例的 318 萬餘元有包含罰款嗎?

沒有。官方文字是補徵基本稅額 318 萬餘元,並另行處罰;案例沒有公布罰鍰金額。也因完整綜合所得、一般所得稅額、境外稅額與其他基本所得項目未公開,不能只用 2,191 萬元、1,732 萬元與 20% 精準還原補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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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先分所得,再看損益

美股整年賠錢,股息仍不能扣掉,並不是國稅局忽略你的損失,而是稅法要求損失留在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的範圍內。官方 2,191 萬元案例的核心,也不是某一條複雜公式,而是把 1,732 萬元財產交易損失錯扣到營利所得,導致申報基礎從一開始就分類錯誤。

年底規劃前,先回答五件事:所得是誰的、屬於哪一類、在哪個交割年度、同類所得有多少、證據是否完整。完成這五步後,券商總損益才有分析價值;否則一個看似清楚的「全年虧損」,反而可能遮住仍應申報的股息、利息與其他海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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