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想先賣掉已經上漲的股票,能不能直接把美股轉給孩子?」可以,但美股贈與子女不是按一下轉倉就完成。你同時要處理台灣贈與稅、兩端券商是否接受不同所有權人的原股移轉、美國身分與申報,以及孩子日後出售時到底採哪一套成本基礎。任何一條漏掉,股票即使已到帳,稅務與成本紀錄仍可能是未完成狀態。
以下以 2026 年 8 月 23 日可查得的台灣與美國官方規則為準,核心情境是:父母持有海外券商內的美國公司普通股,想無償移轉給子女。ETF、ADR、選擇權、合夥權益、限制型股票、退休帳戶與信託,都可能需要另做資產定性,不能只因為畫面上有美股代號就照搬結論。
先說結論:原股可以送,但要完成三本帳
- 台灣贈與帳:符合「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定義的中華民國國民,贈與境外財產也在台灣贈與稅範圍。2026 年免稅額是每位贈與人、每一曆年合計新台幣 244 萬元,不是每名子女各有 244 萬元;首次超過後,原則上要在該次贈與行為發生後 30 日內申報。
- 券商交割帳:不同姓名、不同稅籍編號的親子移轉是所有權變更,不是普通的同名轉倉。可能走同券商內部轉撥、DTC free-of-payment、轉讓代理人或資產專用流程;送件前要向轉入端確認可接受的帳戶登記、證券與交割資料,再按轉出端指定文件辦理。
- 日後出售帳:子女日後若須按台灣海外財產交易所得規則計算,原則上以受贈時時價為成本起點;美國聯邦稅的贈與財產通常承接贈與人的調整後成本,跌價贈與還有雙重成本規則。券商螢幕上的單一成本欄位,不能自動代替兩地稅務底稿。
最重要的動作不是先填轉倉表,而是先把「贈與人與受贈人的稅務身分、資產法律種類、台灣契約生效日、券商交割日、贈與日市價、匯率證據、原始稅批成本」放進同一份案件檔案。

美股贈與子女前,先選對三種移轉路徑
父母常把「送股票」想成只有一種做法,實際上至少有三條路。稅額、時間差與文件責任不同,應先選路徑,再談送幾股。
路徑一:直接贈與原股
父母不賣股,直接把指定股數與稅批移到子女帳戶。優點是沒有先賣、等待匯款、再買回造成的市場空窗,也能保留特定持股。代價是作業最複雜:兩端券商要接受不同所有權人的移轉,台灣要建立贈與價值,孩子還要承接或重建日後出售所需的成本資料。
路徑二:父母先賣股,再贈與現金
作業通常較直觀,但父母先出售的行為會先產生一筆需要依其身分處理的交易損益;現金贈與又是另一個贈與事件。孩子之後重新買股,持有期間、成本與市場價格都重新開始。這條路不是「把股票贈與稅消失」,而是把標的換成現金。
路徑三:父母贈與現金,由子女自行買股
若原股移轉被券商拒絕、只有零股、標的不可轉,這是可執行的替代方案。父母需要證明資金來源與贈與日,子女保留入金與成交紀錄。三種路徑沒有一條能只看手續費決定;真正的選擇是「誰在何時出售、贈與標的是什麼、成本紀錄從哪一天建立」。
美股贈與子女的台灣規則:先看贈與人,不是看孩子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3、4 條把課稅範圍綁在贈與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的中華民國國民,贈與境內或境外財產都要納入;經常居住境外的國民及外國人,才是只就台灣境內財產課稅。這裡的「經常居住」也不是所得稅常見的單一年度 183 日判斷:法條另有住所與贈與前兩年居留天數的定義。
股票所在地原則上看發行機構或被投資事業的主事務所。因此,美國公司股票通常是境外財產;但父母若屬台灣境內經常居住的國民,境外並不等於免稅。財政部在 2026 年 8 月 21 日也以境外公司股權再次說明,境內經常居住國民的全球贈與仍要申報。
244 萬元是每位贈與人的年度額度
財政部 2026 年說明確認免稅額為新台幣 244 萬元,而且同一贈與人在 1 月 1 日到 12 月 31 日之間,不論分幾次、送給幾人,都合併使用同一份額度。父母若各自真正擁有並各自贈與自己的財產,才各有一份免稅額;不能把父親所有的股票在紙上拆成父母各送一半。
2026 年課稅贈與淨額的級距為:2,811 萬元以下 10%;2,811 萬 1 元至 5,621 萬元為 15%,減累進差額 140 萬 5,500 元;超過 5,621 萬元為 20%,減累進差額 421 萬 6,000 元。這些是先扣免稅額與法定扣除後的淨額,不是股票總市值直接乘稅率。年度公告已調整金額,不能只讀法條頁面內尚未同步顯示的舊數字;可對照財政部稅率計算頁。
贈與日通常是契約成立日,不是股票到帳日
台灣的贈與要有無償給與與受贈人允受。財政部申報實務把贈與契約訂約日視為贈與日,並以此起算申報期限。因此不要在股票到帳後才倒填一張契約,也不要假設券商交割日一定取代契約日。較穩健的做法,是先讓轉入、轉出券商確認可辦,再在書面契約中寫明生效時點、標的與受贈人允受,並把跨時區日期一併寫清楚。
如果契約日與美國券商最後記錄的交割日不同,就要同時保存兩個日期與形成原因。美國的券商間 transfer statement 可能以交割資料記錄 gift date;台灣申報則以贈與契約成立邏輯判斷。兩邊日期不同不代表可以任選一個,而是底稿必須能解釋兩套制度各自使用的事件。
贈與日股價與美元匯率怎麼抓?
台灣法的起點是贈與時時價,而且所有申報金額以新台幣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 28 條對上市有價證券採贈與日收盤價;當日沒有買賣價格,採此前最後一日收盤價;價格劇烈變動時,還有以前一個月平均價格估定的規則。條文文字並未把「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限縮為台灣交易所,因此本文據此做出的最有力法律推論,是對美國上市普通股採「股數 × 對應美國交易所贈與日收盤價」。
但這裡有兩個不能假裝不存在的空白:官方目前沒有一則專門針對 NYSE/Nasdaq、台美跨時區選日的公開函釋;在已查得的法令、申報書與 FAQ 中,也沒有統一指定美元必須用臺銀即期買入、即期賣出、現金匯率或央行某一欄。把其他稅目的外幣規則直接搬過來,會製造一個沒有原始依據的精確答案。
- 在簽約前,向贈與人戶籍地主管國稅局提出同一組具體事實:股票發行人、交易所、契約生效時點、預計股數、美元計價與交割時區。
- 要求回覆可使用的價格日與匯率來源,保留書面、電子郵件或案件編號;不要只留下一句口頭答覆。
- 保存交易所歷史收盤價頁面、匯率表完整頁面、抓取日期、券商持股證明與契約。只有一張自行輸入數字的試算表,不足以還原價值。
如果贈與日碰到美國休市日,依收盤價規則會回到此前最後交易日;若契約在台灣日期已跨日而美國市場仍在前一日,則先把時點寫進契約,再讓主管機關確認,不要事後挑較低的那一天。
完整試算:價值 310 萬元的股票,台灣贈與稅怎麼算?
以下只示範算式。假設父親是台灣境內經常居住國民,2026 年尚無其他贈與;贈與 1,000 股美國公司普通股;主管國稅局接受的贈與日價格為每股 US$100;為了展示換算,假設已取得可使用 NT$31/US$ 的答覆。31 元不是本文主張的法定匯率。
- 股票美元時價:1,000 股 × US$100=US$100,000。
- 新台幣贈與價值:US$100,000 × NT$31=NT$3,100,000。
- 課稅贈與淨額:NT$3,100,000 − NT$2,440,000=NT$660,000。
- 適用第一級 10%:NT$660,000 × 10%=NT$66,000。
若父親同年先送過現金 100 萬元,年度總額就變成 410 萬元,而不是仍從 310 萬元單獨扣 244 萬元。若 1,000 股分送三名子女,父親仍只有一份年度免稅額。反過來,母親若用自己原本所有的股票另行贈與,才以母親為另一位贈與人計算。

單一年度累計首次超過免稅額後,依財政部申報時點說明,應在贈與行為發生後 30 日內申報。低於免稅額通常可以免申報;但如果移轉流程需要免稅證明,仍要申報取得文件。海外券商是否索取台灣證明是券商自己的受理問題,不影響台灣端是否有申報義務。
海外券商原股轉移:不要把贈與當成普通轉倉
ACATS的主要用途,是把客戶帳戶資產從一家券商轉到另一家。親子贈與時,前後帳戶的所有權人與 TIN 通常不同,因此不應把它當作一般同名 ACATS 轉倉;交割券商可對 TIN、帳戶名稱、帳戶類型或授權不一致提出 exception。實際可能改走贈與表格、DTC 交割、基金重登記或特殊 ACATS 流程,必須由兩家券商依帳戶與資產確認。
同一家券商:通常是內部轉撥,不代表免文件
父母與子女都在同一承載機構時,券商可能用 internal journal 或既有帳戶間轉移表處理。不同稅籍編號通常會被標記為 gift,並要求受贈人帳戶已完成開立與稅務文件。是否需要紙本簽名、保證簽章、特定金額以上的額外驗證,各家公司甚至不同送件管道都可能不同。
不同券商:常見是書面贈與指示加 DTC FOP
常見做法是:同一家券商內使用帳內轉撥或第三方贈與表;跨券商的 DTC-eligible 股票則由贈與方依交割券商要求提交書面贈與指示,並填入收件券商的 DTC/FBO 資料,常見交割方式為 DTC free-of-payment。基金、直接登記股票與特殊證券可能走不同流程。FOP 的 free 只表示受方不透過 DTC 同步支付證券價款,不代表轉倉服務免費;券商是否向客戶收費,仍看其費率表與個案規則。
官方表單可以看出差異。Fidelity 的贈股說明把同公司內轉與對外贈股分開,對外流程要求書面表格與收受券商資料;Schwab 的對外部分轉移/贈與表則明示原股、不變現,並限制股票以整股轉出。這些例子證明流程會因券商與資產而異,不能把其中一家表格的門檻或簽章要求當成全市場規則。
直接登記、基金與特殊股票:可能根本不是同一條路
DRS 是把持股直接登記在發行公司或其過戶代理人的帳簿上,並可在過戶代理人與券商之間電子移轉;它不是一般兩家券商街名持有部位之間的 DTC FOP。共同基金、OTC、受限制或控制股、借出中股票、質押或融資部位、公司行動處理中的部位,也可能需要先解除狀態或使用專用流程。零股能否原股移轉取決於券商與產品;以 Fidelity 與 Schwab 的外部股票移轉規則為例,兩者都限制整股移轉,其他券商可能保留、賣出或另有處理方式。
一般轉倉與 DTC/FOP 的基礎觀念,可搭配複委託轉倉海外券商流程理解;但那篇處理的是普通資產移轉,不會自動證明親子贈與能用相同管道。
先問兩端券商的 12 個問題
- 實際承載/清算機構是否接受不同姓名、不同 TIN 的第三人贈與?
- 這個 CUSIP 或 ISIN 可否移轉?ETF、ADR、基金或特殊股票是否另有規則?
- 要求走內部轉撥、DTC FOP、DRS,還是其他資產專用流程?
- 轉入端完整的 DTC 號碼、clearing firm、FBO 帳號、地址與 memo 是什麼?
- 受贈人帳戶是否已完成國籍、居住地與 W-8/W-9 等稅務文件?
- 零股、借出中、未交割、融資、質押、選擇權連結或公司行動中的部位能否轉?
- 要用哪一份 gift/LOA 表格?誰要簽名?是否要公證或簽章保證?
- 能否指定確切稅批?沒有有效指定時採哪一個預設成本方法?
- 費用、預估處理時間與截件日為何?FOP 不代表券商不收費。
- 券商會把哪一天記為 gift date 或 settlement date?
- 贈與標記、原始取得日、贈與人調整後成本、贈與日時價會如何傳給轉入端?
- 資料錯誤或未到時,由哪一端開工單更正?能否提供案件編號與完成確認?
不要只問「可不可以轉股」。把上面問題放在同一封訊息裡,要求兩端回答各自責任。消費者看到的券商品牌不一定就是實際 carrying firm;交割資料必須以承辦提供的法律實體為準。
文件 walkthrough:送件前、交割中、到帳後各留什麼
送件前:先建立法律與估價檔案
- 贈與契約:贈與人、受贈人、關係、發行人、股票種類、ticker 與 CUSIP、整股數量、指定稅批、無對價、允受、生效日期與時區。
- 身分資料:雙方護照或身分證明、台灣戶籍資料、券商帳戶法律名稱與稅籍編號;未成年人另確認監護/custodial account 文件。
- 所有權與價值:贈與人持股餘額、原始成交確認、公司行動紀錄、交易所歷史價格、獲接受的匯率來源與完整計算。
- 年度歸戶:贈與人同年此前的現金、股票與其他財產贈與,不論受贈人是否相同。
交割中:把每一次指示與回覆留下來
- 轉入端 pre-approval、完整交割指示、轉出表格與簽名頁。
- 送件日期、工單號、承辦單位、預估完成日與任何補件通知。
- 若契約日、送件日與交割日不同,逐一記錄,不要用同一日期覆蓋三個事件。
- 若超過台灣免稅額,依契約贈與日掌握 30 日申報時限,不等待券商無限期處理才開始準備。
到帳後:股票與成本資料要分開驗收
- 核對發行人、股數、指定稅批與到帳日期,確認沒有被意外變現。
- 下載父母最後一份轉出對帳單、子女第一份入帳對帳單與交割確認。
- 逐稅批核對原始取得日、贈與人調整後成本、gift indicator、gift date、gift-date FMV、covered/noncovered 狀態。
- 若成本空白,不要自行把贈與日時價填成「美國成本」。先要求轉出端補送或更正 transfer statement,再依券商可接受程序補資料。
- 保存台灣申報書、繳款書、繳清/免稅證明與所有估價附件;券商沒顯示不代表底稿可以丟掉。

不知道券商對帳單要留哪些欄位,可先看海外券商對帳單完整教學。本案至少要保留 positions、transactions、transfers、cost basis、tax lots 與訊息中心紀錄,而不是只截一張目前持股。
美國 Gift Tax:先分贈與人的公民與 domicile
美國聯邦 gift tax 的 resident 概念看的是 domicile,不等同所得稅居民。人住在台灣、持有哪家券商、孩子住哪裡,都不能單獨回答美國贈與稅。先把贈與人分成以下兩類。
贈與人是美國公民或 gift-tax domiciliary
一般美國公民或以美國為 gift-tax domicile 的贈與人,其全球財產在美國贈與稅範圍;特殊屬地公民身分另有規則。2026 年對每位受贈人的 present-interest annual exclusion 是 US$19,000;一般非配偶贈與超過排除額,通常要由贈與人申報 Form 709。申報 taxable gift 不等於當下必然有現金稅款,因為仍要看其可用的 unified credit 與過往應稅贈與。未來利益或 gift splitting 可能在低於 19,000 美元時也要申報;合格學費、醫療費、配偶或慈善贈與又可能有不同結果。
贈與人是普通 NRNC:美國公司股票通常落在無形資產例外
若父母在贈與時既非美國公民、也未以美國為 gift-tax domicile,屬 nonresident not a citizen(NRNC)。對普通 NRNC 而言,美國公司直接股票雖是美國境內無形財產,IRC §2501(a)(2) 一般排除這類無形資產贈與。IRS Form 709-NA instructions更直接說明:除特定 §877(b) 例外外,若全年只有美國境內無形財產,例如美國公司股票,無論金額通常都不必申報 Form 709-NA。
這個結論只適用「普通 NRNC 贈與直接持有的美國公司股票」。曾經退出美國稅籍的 covered expatriate、舊制 §877(b) 個案、實體證券或現金、信託、ADR、外國發行人、基金與合夥權益都要先定性;2008 年後 covered expatriate 還可能在美國受贈人端引出 IRC §2801 的另一套問題。也不要把贈與稅例外延伸到遺產稅:美國公司股票在兩套制度中都是 U.S.-situs,但 ordinary NRNC 的生前贈與有無形資產排除,死亡時的遺產稅沒有同一項排除。可延伸閱讀美股 6 萬美元與非居民遺產稅。
受贈子女是 U.S. person:再檢查 Form 3520
贈與人的 gift tax 與受贈人的資訊申報是兩件事。子女若屬 IRC §7701(a)(30) 所稱 U.S. person,全年從非居民外國個人或外國遺產收到的 bona fide gifts/bequests 合計超過 US$100,000,一般要申報 Form 3520 Part IV;關係人與 nominee 也要依規則合併,剛好 100,000 美元則尚未跨過門檻。由贈與人直接支付給合格教育或醫療機構的款項,另有不計入這項門檻的規則。IRS foreign-gift page也提醒,跨過門檻後要揭露個別贈與;這是資訊申報,不是贈與本身的所得稅。
子女若不是 U.S. person,不會只因收到美國股票就自動產生 Form 3520。反之,父母若是美國公民或所得稅上的 U.S. resident,子女也不能只因父母住在台灣,就把父母當成 foreign person 來套 100,000 美元門檻。美國 gift-tax domicile、所得稅 U.S. person 與台灣稅務居民是三套測試,綠卡、長住安排或正在轉換身分時,應先把時間軸整理清楚;可參考成為美國稅務居民前的投資整理。

子女日後賣出,成本基礎為什麼要做台灣、美國兩本帳?
這是跨境原股贈與最容易出錯的地方。子女日後若須依台灣個人基本所得額制度計算海外財產交易所得,對繼承或贈與取得的財產,以出售價額減除繼承或受贈時時價及可證明費用;可查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申報及查核要點第 11 點。因此,台灣端不能只拿父母早年的買進成本直接當作孩子受贈後的海外所得成本。
美國聯邦所得稅則不同。IRS Publication 551規定,若贈與日時價等於或高於贈與人的調整後成本,受贈人的一般成本是贈與人成本,另依實際美國 gift tax 做法定調整。若贈與日時價低於贈與人成本,就出現雙重成本:
- 計算獲利時,用贈與人的調整後成本。
- 計算損失時,用贈與日時價。
- 售價落在兩者之間時,可能既沒有應認列獲利,也沒有可認列損失。
同一筆股票的跨境成本例子
假設父親買進成本是每股 US$40,贈與日時價 US$100,孩子日後以 US$120 賣出,且先忽略費用與其他調整:
- 台灣海外所得底稿:以受贈時 US$100 的時價為成本起點,價差是每股 US$20,再依適用的外幣換算與可扣費用計算。
- 美國聯邦所得稅底稿:一般承接父親 US$40 的調整後成本,價差是每股 US$80,持有期間也可能承接。
這不是重複課同一套成本,而是兩個稅制各自定義所得。孩子是否實際在台灣基本所得額或美國申報中產生稅款,還要看出售當年的居民身分、其他所得、門檻、抵免與申報狀況;但若受贈時沒有保存兩組基礎資料,出售時就無法重建。
券商成本空白,不能直接改填贈與日時價
美國 covered securities 的 transfer statement 與股票交割是不同資料流,它也不是父母向 IRS 申報的 Form 1099-B。IRS 2026 Form 1099-B instructions說明,對適用規則的 specified security,適用的轉出券商、保管人或其他機構一般須在交割後 15 天內把 transfer statement 提供給收件券商;同一或關係企業內部移轉可藉由把資料納入受贈帳戶紀錄來滿足。不同所有權人的贈與案件會涉及 gift indicator、贈與人調整後成本、原始取得日、贈與日與當日時價等資料;noncovered security 另有例外。這 15 天是機構間提供資料的期限,不保證券商 App 會在 15 天內顯示完整成本。
若應提供的 transfer statement 到期仍未收到,收件券商須向移轉方索取;若完整資料之後仍未提供,收件券商可以在日後出售或再移轉時把該部位按 noncovered 處理。這不是自動轉換,也不代表受贈人的實際稅務成本為零。noncovered 或畫面顯示 unknown,不代表稅法允許任意選一個成本;應先要求更正,並保留父母原始成交、拆併股與公司行動紀錄。完整的稅批觀念可接著看美股成本基礎與稅批教學。
一條可執行的 30 天時間線
贈與前 30~14 天:先把人與資產分類
- 確認父母的台灣經常居住狀態、美國公民/domicile/退出稅籍史。
- 確認子女是否為美國 U.S. person、是否成年、受贈帳戶是否合法開立。
- 辨認標的是直接美國公司普通股,還是 ETF、ADR、基金、選擇權或其他權益。
- 把券商 12 問同時送給轉入與轉出端,取得轉入端對帳戶、資產與第三人贈與可受理的個案確認後才排日期。
贈與前 14~1 天:鎖定股數、稅批與估價證據
- 選定整股數量與稅批,避開未交割、借出、質押或公司行動中的部位。
- 向主管國稅局確認跨時區價格日與美元換算來源,取得可保存答覆。
- 完成契約草稿、身分資料、年度贈與清單與兩端券商表格。
贈與日:簽約、允受、截取完整市場證據
依預先確認的時點簽署並允受,保存當日或規則指定日的交易所收盤資料與匯率頁面。不要只把盤中價格寫進契約,也不要在轉股完成後回頭找一個對稅額有利的價格。
贈與後 1~30 天:申報與追交割並行
若同年度累計超過免稅額,從贈與行為發生後掌握 30 日申報期限;若低於免稅額但產權流程要證明,也辦理申報。券商交割尚未完成時,保留工單與補件紀錄,必要時在法定期限內先申報再依稽徵機關要求補件,不把券商延遲當成自動延長。
到帳後:追 transfer statement 與兩本成本帳
核對股數後仍要追資料。若轉入畫面未顯示完整 gift/basis 欄位,立即由雙方券商開更正案件。孩子若是 U.S. person,也把全年其他外國贈與加入 Form 3520 門檻追蹤;台灣端則保留受贈日時價與新台幣換算底稿,供日後出售使用。
常見失敗點:事情沒照時間線走時怎麼處理
轉入券商拒絕不同所有權人
停止把案件當成普通同名 ACATS,也不要改寫姓名假裝同名。詢問贈與表格、同公司內部贈與、DTC FOP、DRS、基金重登記或其他特殊流程是否可行;都不行時,再重新評估賣股贈現或現金贈與。替代路徑是新的交易安排,贈與標的與日期要重新建立,不能沿用未完成案件的數字。
券商交割晚於契約日很多天
保存契約、允受、送件與所有補件紀錄,不倒填日期。台灣申報按已成立的贈與事實與主管機關指示處理;券商端另保留實際 settlement date。若延遲已影響贈與是否真正完成,就帶著完整文件向主管機關確認,而不是只看帳戶入帳畫面推定。
股價大幅波動,實際價值超過原先預估
贈與稅用法定贈與日與時價,不用規劃時的預估。預留安全邊際的方法是控制股數,不是事後換價格。若接近免稅額,還要把同年度其他贈與與價格波動一起納入。
股票到了,成本與取得日沒有到
先下載到帳證明並開更正工單,不在不了解欄位用途時自行覆寫。向轉出端索取其傳送的 transfer statement,逐批比對父母原始證明。台灣受贈時價與美國 donor basis 都要保存;只修好券商畫面仍不等於台灣底稿完成。
常見問題
美股可以不賣,直接送給子女嗎?
可以,前提是受贈帳戶可合法持有該資產,而且轉入與轉出承載機構都接受不同所有權人的贈與。常見做法是同券商內部轉撥或對外 DTC FOP,但沒有一條所有券商都必須接受的通用路徑。
贈與日股價要用收盤價還是盤中價?
台灣上市有價證券估價規則以贈與日收盤價為起點,當日無交易再用此前最後一日。對美國上市股是最直接的條文適用,但跨時區選日尚無專案公開函釋;契約生效前應把具體時點交主管國稅局確認。
美元匯率可以直接用臺銀即期買入嗎?
已查得的贈與稅官方材料沒有指定一個適用所有境外股票贈與的美元欄位,因此不能把臺銀即期買入當成本文可保證的法定答案。先取得主管國稅局對本案可使用來源的答覆,再保存完整匯率表與抓取日期。
同一家券商的親子帳戶,可以直接按轉帳嗎?
不應先假設。不同姓名或 TIN 通常會被視為 gift/third-party transfer,需要專用表格與驗證。只有在券商明確指示下,才按其內部流程辦理。
三個孩子是否各有 244 萬元免稅額?
不是。244 萬元屬於每位贈與人每一曆年,不是每名受贈人。父親同年送三個孩子,要把三人的受贈價值與父親其他贈與合併。
子女日後出售,直接用贈與日市價當成本嗎?
只回答一個「是」會出錯。台灣海外財產交易所得規則以受贈時時價為成本起點;美國聯邦稅通常承接贈與人調整後成本,跌價贈與還有 gain/loss 雙重成本。先判斷子女出售時在哪個制度申報,再用對應底稿。
父母是台灣人,為什麼孩子還可能要報 Form 3520?
因為 Form 3520 看受贈人是否為 U.S. person,以及全年外國贈與是否跨過門檻。普通 NRNC 父母贈與美國公司股票可能沒有 Form 709-NA,但美國人子女收到超過 US$100,000 的外國贈與,仍可能要做資訊申報。
贈與後兩年內父母死亡,股票就永久排除遺產嗎?
不一定。台灣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5 條規定,死亡前兩年內贈與配偶、法定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的財產,死亡時要併入遺產總額。就算原贈與免稅、子女後來已出售,也不能只因完成轉股就當作永久排除。
零股也能原股贈與嗎?
零股能否原股贈與取決於券商與產品。Fidelity 與 Schwab 的現行外部股票移轉規則都限制整股移轉,但不能外推成全市場規則。先讓兩端確認;若零股會被留存或變現,要把其後現金、價格與是否另成贈與事件記錄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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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先對齊三個日期,再讓股票移動
一筆可稽核的美股原股贈與,至少要讓台灣契約贈與日、券商實際交割日、成本資料記錄的 gift date彼此可解釋;並讓贈與日市價、獲接受的匯率、股數與稅批在所有文件中一致。送件前向轉入端確認帳戶、證券與第三人贈與都可受理,完成身分與資產分類,鎖定契約與估價證據,再送轉出文件。股票到帳後,最後一個動作不是關掉畫面,而是驗收台灣申報文件與台、美兩本成本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