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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新制】中國股息 20% 不是全面加稅:台港澳、A 股、H 股、ETF 怎麼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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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股息 20% 新制的付款關係判斷首圖

新聞說「中國股息開始扣 20%」,我買的中國股票、H 股、ADR 或 ETF 也會少兩成嗎?這正是中國股息 20%新制最容易被標題帶偏的地方。2026 年 9 月 1 日生效的中國第 27 號公告,處理的是特定付款關係,不是把所有中國上市證券改成同一稅率。

這篇文章把判斷拆成四層:誰付款、誰收款、用什麼載具持有,以及台灣、香港或澳門的居住地規則。讀完後,你應該能先把自己的情況分流,再向付款企業、券商、基金或稅務機關問對問題。

Table of Contents

先說結論:不是所有中國股息都改扣 20%

截至 2026 年 9 月 16 日,財政部、稅務總局 2026 年第 27 號公告的原文是: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股息紅利,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適用 20% 個人所得稅。企業在支付時代扣,並在次月 15 日內申報繳納。

  • 直接持有外商投資企業股權:最接近公告的核心場景,但仍要確認收款人是否被主管機關認定為公告中的「外籍個人」,以及有沒有協定或安排。
  • A 股、H 股:市場路徑與發行人身分都會改變答案;既有上市股票、股通及 H 股規則沒有在第 27 號公告中被一併廢止。
  • ADR:中間有存託銀行與名義持有人,第 27 號公告沒有 ADR 穿透規則,不能只看底層公司來斷定投資人直接被扣 20%。
  • 基金、ETF:基金是中間持有人;底層來源稅可能反映在淨值或可分配收入,但不等於 ETF 投資人被第 27 號公告直接課 20%。
  • 台港澳居民:公告沒有定義「外籍個人」,也沒有明列台港澳居民。香港、澳門另有已生效安排;兩岸租稅協議仍未生效。

中國股息 20%:先看四個條件,不是先看股票代號

一筆股息要直接用第 27 號公告判斷,至少要把四件事對上:付款企業、收款人、所得性質、支付日。其中任何一格不確定,就先不要把 20% 當成最後答案。

第27號公告以付款者、收款者、所得與支付日四項條件判斷20%稅率
第 27 號公告的核心是付款關係;協定與持有路徑仍是下一層判斷。

第一格:付款者真的是外商投資企業嗎?

《外商投資法》第二條,外商投資企業是由外國投資者全部或部分投資、依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登記設立的企業。這是企業法律身分,不是「在海外上市」「有外資股東」或「公司業務在中國」的同義詞。

因此,看見 A 股、H 股或中國概念股標籤,仍不能知道付款者是不是外商投資企業。最實用的查法,是從公司登記資料、年報的企業性質、股息公告與付款企業全名交叉核對。

第二格:收款者是公告中的外籍個人嗎?

這一格有一個必須保留的未知數:第 27 號公告沒有定義「外籍個人」,也沒有寫台灣、香港、澳門居民必然包含或排除。其他官方文件甚至會把「外籍個人」與「港澳台居民個人」並列,所以不能自行把兩者畫上等號。

另外,外籍個人也不等於非居民個人中國個人所得稅法的居民/非居民判斷看住所與 183 天等條件;外國國籍人士也可能是中國稅務居民。國籍、稅務居民、帳戶所在地,是三個不同欄位。

第三、四格:這是股息,而且在何時支付?

公告針對股息紅利,並以企業「支付」時代扣為流程節點。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也把每次支付股息紅利視為一次所得,支付包含現金、匯撥、轉帳、有價證券或實物等形式。

這使「實際支付/取得日」成為目前最有法條支持的判斷點。不過,公告沒有特別說明 2026 年 9 月 1 日前已宣告、之後才支付的股息,也沒有替舊年度未分配盈餘寫祖父條款。遇到這兩類過渡案,付款企業應向主管稅務機關確認,不宜只用除息日或盈餘年度自行推定。

中國股息 20% 的扣繳、期限與人民幣 10 萬例子

先用一個乾淨案例理解現金流。假設你直接持有一家已確認的中國外商投資企業;你也已被確認是公告所稱外籍個人;企業在 2026 年 9 月 1 日後支付人民幣 100,000 元股息;沒有協定優惠,也沒有上市市場的特殊規則。

  1. 毛股息:人民幣 100,000 元。
  2. 中國境內法稅額:100,000 × 20%=人民幣 20,000 元。
  3. 淨額入帳:100,000 − 20,000=人民幣 80,000 元。
  4. 付款企業:原則上在支付時代扣,於次月 15 日內申報繳納。
人民幣十萬元股息按20%扣繳後淨入帳八萬元的現金流與期限
示例只為說明境內法現金流,前提是四項條件成立且沒有協定或市場路徑例外。

如果企業應扣未扣,個人不是因此免稅,也不能把自行申報當成可選方案。第 27 號公告要求收款個人在取得所得的次年 6 月 30 日前繳稅;若稅務機關另行通知期限,則按通知期限辦理。

這個例子也示範了三個不要混在一起的數字:毛股息是所得起點,20,000 元是來源端已納稅額,80,000 元才是現金入帳。回到居住地申報或申請安排退稅時,券商畫面只顯示淨額往往不夠。

A 股、H 股、ADR、基金與 ETF:商品名稱不能直接給答案

第 27 號公告沒有出現 A 股、H 股、ADR、ETF、存託銀行或基金穿透等字眼。上市地只是外觀;真正有用的是「誰依法支付給誰」。下面的分流,是判斷順序,不是替每一檔證券預先判定稅率。

直接股權、A股H股、ADR與基金ETF的四層中國股息稅判斷圖
同樣是「中國曝險」,直接股權、市場交易、存託憑證與基金的收款鏈並不相同。

A 股:一般市場與滬深股通還要再分

中國現行公開法規仍保留個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股息差別化規則,以及香港市場投資人透過滬深股通取得 A 股股息時由上市公司按 10% 扣繳的專門規則。第 27 號公告沒有明文廢止它們,也沒有解釋發行人同時是外商投資企業時如何銜接。

所以,A 股投資人應先看持有管道、發行人法律身分、股息公告與實際扣繳憑證。不能把「公告稅率 20%」直接蓋過既有股通 10% 流程,也不能反過來保證每一筆都維持 10%。

H 股:先分發行人是不是外商投資企業

既有 H 股規則處理的是中國境內非外商投資企業向境外居民個人分配股息,一般由發行人按 10% 扣繳,協定或無協定情況再分流。如果 H 股發行人本身是外商投資企業,第 27 號公告在文字上形成新的重疊,但截至本文觀察日尚未找到官方市場銜接說明。

這類案件最可靠的證據,不是「H 股通常怎麼扣」的網路回答,而是發行人企業身分、當次派息公告、中央存管/券商稅務紀錄,以及付款企業主管稅務機關對新制的處理。

ADR:你持有的是存託憑證,不是直接登記股權

ADR 是由存託銀行發行的憑證。底層公司把款項付進存託鏈,再由存託機構扣除稅費或費用後分配。第 27 號公告沒有規定在這條鏈上何時把最終 ADR 投資人視為付款企業直接支付的外籍個人,也沒有 ADR 專屬穿透條款。

正確問題是:底層發行人在哪裡設立、是否為外商投資企業、法律上的第一收款人是誰、存託協議如何傳遞中國來源稅,以及年度稅務文件如何呈現。只看券商商品名稱,資訊還不完整。

基金與 ETF:底層被扣,不等於持有人直接被課

基金通常先以基金或保管架構成為底層股票的持有人。中國境內經核准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另有投資者取得基金分配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與企業所得稅的規則;境外基金則要看註冊地、法律形式與當地文件。第 27 號公告沒有新增一條「穿透 ETF 持有人直接扣 20%」的規定。

底層中國公司股息被扣稅,仍可能降低基金收到的現金、可分配收益或淨值。這叫基金層的來源稅拖累,和你收到基金配息時被直接列一筆 20% 個人所得稅,是不同層次。理解這個差別,可延伸閱讀 ETF 註冊地與稅務層次的拆解

台灣居民:這不是一般海外所得,而是大陸地區來源所得

台灣讀者最重要的修正,是不要把中國大陸來源股息直接放進一般「海外所得」的基本所得額框架。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4 條,台灣地區人民取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台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

在中國大陸已繳納的所得稅,可以在台灣應納稅額內扣抵,但上限不是「中國扣多少就一定抵多少」。上限是:加入這筆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後,台灣應納稅額增加多少。例如加入前應納稅額 40 萬元、加入後 50 萬元,增額上限是 10 萬元;即使大陸已繳 12 萬元,台灣可扣抵額仍以 10 萬元為限。這也是台灣財政部 2026 年官方案例的計算方式。

文件門檻也比一張券商對帳單高。官方要求大陸稅務機關的完納所得稅證明,內容包含納稅人、所得年度、所得類別、全年所得、應納稅額與繳納日期等,並經大陸公證處公證及海基會驗證。先用券商對帳單整理毛額、扣稅與淨額,再補齊符合第 24 條的完稅證明,兩者用途不同。

兩岸租稅協議雖於 2015 年簽署,但中國稅務總局的現行協定狀態表仍列為尚未生效。台灣居民不能照搬香港、澳門的 10% 安排上限;中國來源端先依實際適用規則扣繳,再走台灣第 24 條的所得合併與稅額扣抵。

香港與澳門居民:20% 是境內法起點,安排上限另判

香港、澳門與中國內地的避免雙重徵稅安排均已生效。若一筆股息先在中國境內產生納稅義務,而收款個人是相對地區的稅收居民及股息受益所有人,股息條款的「其他情形」通常把中國來源端稅率限制在股息總額 10%。5% 優惠只給符合直接持股門檻的公司,不是自然人。

台灣香港澳門居民面對中國股息時的所得申報與協定文件路徑
三地的來源端優惠、居住地申報與證明文件不同,不能用同一結論跨區套用。

香港:合資格個人的安排上限是 10%

內地與香港安排第 10 條明定,受益所有人是直接持股至少 25% 的公司時上限 5%,其他情況上限 10%。中國稅務總局對受益所有人的官方規則也把協定對方居民個人列入可直接判定受益所有人的情況;合資格香港居民個人在股息條款中屬其他情況,適用 10% 上限。

這不是「香港券商帳戶自動 10%」。個人要先符合香港稅收居民與受益所有人條件,且股權不能與中國大陸常設機構有實際聯繫;扣繳時按中國端程序把協定待遇信息報告表交給付款企業,佐證底稿則自行留存備查。普通個人的被動股息在香港一般不課稅,因此實務重點多是在中國端正確適用上限,或退回超扣,而不是回香港找一筆沒有應納稅額可用的抵免。

澳門:同樣是個人 10% 上限,但文件另走澳門程序

內地與澳門安排的議定書把股息受益所有人為符合門檻的公司時上限訂為 5%,其他情況上限 10%,因此合資格澳門居民個人落在 10% 一格。澳門財政局可簽發用於安排申請的稅收居民證明,但發證與中國端是否最終接受待遇,是兩個步驟。

澳門普通自然人的被動投資股息,也不要誤套 2026 年跨國企業集團成員實體的境外所得與外稅抵免條文;現行所得補充稅規章把兩者分開。若持股其實構成在澳門的工商業活動、以公司或信託持有,結論會改變,應按實際主體重做判斷。

港澳怎麼在中國端主張安排待遇?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9 年第 35 號,符合條件的非居民納稅人自行判斷、申報享受並留存資料。扣繳情境下,須把《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信息報告表》交給付款企業;相應年度或前一年度的稅收居民證明、權屬與付款憑證、派息決議及受益所有人資料,則由納稅人歸集留存備查,稅務機關後續可要求提供。

若付款時未享受安排而多繳,辦法保留事後退稅路徑。實務上最省力的順序仍是:在付款日前完成信息報告表並交給付款企業,同時整理居民與受益所有人等佐證底稿留存備查;已扣 20% 才補正者,再核對法定退稅期限與所需憑證。

真正要留的不是截圖,而是一條可對帳的證據鏈

無論直接持股或透過市場,先建立一條「毛額 → 中國扣稅 → 淨額 → 居住地處理」的證據鏈。至少留存以下資料:

  • 付款企業:法定名稱、登記地、企業性質,以及是否為外商投資企業的證據。
  • 收款主體:個人、公司、信託、基金或存託機構;帳戶姓名不一定等於法律收款人。
  • 持有路徑:直接股權、一般 A 股、滬深股通、H 股、ADR 或基金/ETF。
  • 時間:股息宣告日、登記日、除息日與實際支付日分開記錄;新制核心看支付。
  • 金額:原幣毛股息、扣繳稅額、費用、淨入帳與換算匯率。
  • 稅務文件:付款企業或稅務機關的扣繳/完稅憑證,不只券商 App 截圖。
  • 身分文件:稅收居民證明、受益所有人資料及安排申報紀錄;台灣扣抵另處理公證與海基會驗證。

若想先理解「預扣」和「最終稅負」為什麼不是同一件事,可參考 股息預扣稅的完整拆解;概念可以共用,但美國稅率與表格不能拿來回答中國規則。

四步判斷法:看到一筆中國股息時怎麼做

  1. 先鎖付款者:查公司法定名稱與 FIE 身分,不用上市地或品牌印象替代。
  2. 再鎖收款者:確認直接股東、名義持有人、存託銀行或基金,並分開記錄國籍與稅務居民身分。
  3. 套用路徑規則:直接股權先看第 27 號公告;A/H 股再看市場專門規則;ADR 查存託鏈;ETF 查基金層。
  4. 最後處理文件:付款前提交協定待遇信息報告表並留存佐證底稿,付款後對毛額、扣稅與淨額;台灣居民另備第 24 條扣抵所需驗證文件。

以下情況值得在付款前取得付款企業主管稅務機關的書面確認:台港澳個人是否被列為「外籍個人」、發行人同時是 FIE 的 A/H 股、2026 年 9 月 1 日前宣告而後支付、舊盈餘分配,以及公司、信託、合夥或多層持股。這些都不是把網路上的 20% 或 10% 套進去就能完成的分類題。

常見問題

買中國 ETF,也會直接扣 20% 嗎?

不能這樣推論。ETF 通常是底層股票的持有人,你收到的是基金分配或基金淨值變化,不是外商投資企業直接向你付款。先查 ETF 註冊地、法律形式、底層來源稅與配息文件。

台灣、香港、澳門居民都算外籍個人嗎?

第 27 號公告沒有回答。其他官方文件有時把外籍個人和港澳台居民個人分開列示,因此目前不能說一定納入,也不能說一定排除。應由付款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確認;港澳符合條件者再另看安排上限。

外籍個人就是中國非居民個人嗎?

不是。外籍描述國籍;居民/非居民依住所與居住天數等稅法條件判定。外國籍人士可能是中國居民個人,台港澳居民也不應只用國籍標籤判斷。

公司沒有扣稅,我可以等到次年再說嗎?

若付款企業依法應扣未扣,收款個人仍有義務,原則上須在取得所得的次年 6 月 30 日前繳納;稅務機關通知更早或其他期限時依通知。先索取毛額、支付日與未扣繳說明,確認是否真的落入公告。

2026 年 9 月 1 日前的舊盈餘,之後配發仍免稅嗎?

公告沒有祖父條款。法條以支付/取得為強判斷點,但生效前宣告、生效後支付與舊盈餘分配沒有專門過渡解釋。不能自行保證免稅,應以付款企業主管稅務機關的確認處理。

香港、澳門居民一定只扣 10% 嗎?

不是自動。10% 是符合安排條件的個人受益所有人之來源稅上限,仍須有稅收居民身分、受益所有人資格、必要文件,且股權不能與中國大陸常設機構有實際聯繫。帳戶開在香港或澳門,本身不足以取得待遇。

台灣居民能把中國已扣稅額全部抵掉嗎?

不一定。扣抵以加入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後增加的台灣應納稅額為上限,並須提出符合要求、完成公證與海基會驗證的完稅證明。中國扣 20%,不代表台灣端一定能抵滿同額。

中國 ADR 會因新制直接少 20% 嗎?

第 27 號公告沒有 ADR 規定。要查底層發行人是否為 FIE、存託銀行是不是法律收款人、稅款如何沿存託鏈傳遞,以及券商稅務文件如何列示,不能先假設最終投資人被直接課稅。

只看券商入帳金額,能完成台灣申報嗎?

通常不夠。券商入帳可協助對毛額、稅額與淨額,但台灣第 24 條扣抵另要求大陸完稅證明及驗證。若券商只顯示淨額,應向付款鏈索取能拆出毛股息與中國已納稅額的文件。

最先要問券商還是問公司?

先判斷持有鏈。直接股權以付款企業與主管稅務機關為主;A/H 股先查發行人派息公告與券商扣繳紀錄;ADR 問存託鏈;基金/ETF 查基金文件。問題要指向真正掌握付款者身分與扣繳資料的一方。

最後判斷:把 20% 當起點,不要當萬用答案

第 27 號公告真正改變的,是外籍個人直接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股息紅利的舊免稅待遇。它建立了 20% 的中國境內法起點與明確扣繳期限,卻沒有把上市市場、存託憑證、基金架構與台港澳身分的所有交界一次寫完。

對投資人最有用的順序是:先找付款者,再找法律收款人;先分載具,再分法域;先拿毛額與完稅證明,再談抵免或退稅。照這個順序,新聞標題裡的「全面 20%」會變成一組可以查證、可以留文件、也知道何時必須升級確認的具體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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