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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三讀修正案】員工獎酬股票緩課:1,000 萬上限、2 年條件與 2027–2029 預定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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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獎酬股票緩課額度圖,2026 現行 500 萬元,三讀修正案預定 2027 至 2029 年 1,000 萬元

公司把股票發給你,究竟是拿到、既得,還是賣掉時才要繳稅?員工獎酬股票緩課可以把符合條件的所得延後,但它不是所有 RSU、ESPP 都能用的通行證,也不是把稅免掉。2026 年 8 月 27 日三讀修正案擬將年度額度由 500 萬元提高到 1,000 萬元,依三讀第 72 條預定於 2027 年 1 月 1 日至 2029 年 12 月 31 日適用;但截至 2026 年 8 月 31 日尚未見總統令公布,2026 年現在能適用的仍是 500 萬元。真正要先找的,是發行公司、獎酬工具、取得或可處分日,以及公司是否完成備查。

這篇會把台灣《產業創新條例》第 19 條之 1 拆成一條可以重複檢查的路徑:誰能選、哪一天決定額度、文件怎麼走、何時轉成所得,以及持股並繼續服務滿 2 年究竟改變了什麼。

先說結論:先辨認股票,再談 1,000 萬元

  • 2026 年現行上限是 500 萬元。截至 2026 年 8 月 31 日,現行《產業創新條例》第 19 條之 1仍以取得股票年度或可處分日年度的時價,計算全年合計 500 萬元。
  • 1,000 萬元是三讀通過、預定 2027 年適用的版本。立法院議事紀錄確認修正案於 2026 年 8 月 27 日完成三讀,三讀第 72 條把新額度期間寫為 2027 年 1 月 1 日至 2029 年 12 月 31 日;截至 2026 年 8 月 31 日尚未見總統令公布,因此不能寫成已公布或已生效。經濟部同日公告也明載,經濟部與財政部仍要修訂相關子法。
  • 緩課不是免稅。取得或可處分年度先不計入,之後實際轉讓,或把股票撥轉到往來證券商/保管機構帳戶時,才按該年度規則申報所得。
  • 2 年不是基本緩課門檻。持股且繼續在法定範圍的公司服務累計滿 2 年,作用是限制日後股價上漲時的緩課收益計算上限。
  • 一般境外母公司 RSU、ESPP 通常走另一條路。本制度的發行「公司」是依台灣《公司法》設立的公司,工具也只有法條列舉的五類;境外股權的取得與申報可先看 AlphaLab 的台灣 RSU/ESPP 報稅指南
員工獎酬股票緩課從取得、選擇、公司備查到轉讓課稅的流程圖
一條線看懂:員工做選擇,公司完成備查,所得延後到轉讓或撥轉年度。

員工獎酬股票緩課到底延後了哪一筆所得?

先把「股票」和「賣股獲利」分開。公司因僱傭關係給員工股票,股票本身就可能形成薪資性收益;並不是等到賣出才第一次出現所得。第 19 條之 1 解決的問題,是員工收到股票時可能還沒有現金,卻已面臨所得稅,因此讓符合資格者把這筆所得延到日後轉讓或撥轉年度。

流程裡有四個角色。員工決定是否選擇緩課並保存證明;股票發行公司造冊、送備查與申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備查;稅捐稽徵機關依文件與日後轉讓資料課稅。證券商或保管機構只負責帳簿劃撥與交易資料,它不能替一筆原本不合資格的獎酬創造緩課資格。

因此最實用的一句話是:緩課改變課稅時間,不改變這筆股票來自僱傭獎酬的起點。後來賣股票、贈與、繼承或減資,還可能各自帶出證券交易稅、贈與稅、遺產稅或未上市股票基本所得額等不同問題;這些不能和第 19 條之 1 的緩課所得合併成一個數字。

先做資格決策:不是寫著 RSU 就能用

遇到任何員工股票,依序問下面六題。只要前面一題不成立,就先停止套用 500 萬/1,000 萬元上限。

  1. 誰發股票?《產業創新條例》第 2 條的「公司」是依台灣《公司法》設立的公司。境外母公司直接發行的股票,不會只因員工人在台灣就變成本條的國內公司獎酬。
  2. 工具是哪一種?法條列舉五類:員工酬勞股票、員工現金增資認股、買回庫藏股發放員工、員工認股權憑證,以及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一般在市場自行買股不在其中。若想先理解公司買回再轉讓員工的路徑,可接著看庫藏股完整指南
  3. 日期落在施行期間嗎?現行《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第 3 條之 7,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日須在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29 年 12 月 31 日;員工酬勞股、現增認股、庫藏股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的取得股票日須在 2017 年 11 月 24 日至 2029 年 12 月 31 日。員工認股權憑證的取得日須在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29 年 12 月 31 日,且 2017 年 11 月 23 日以前取得股票者不適用。
  4. 人員身分合格嗎?可以是發行公司的員工;也可以是發行公司持股超過 50%之公司的員工,或持有發行公司超過 50%之公司的員工。發行公司的董事、監察人不包括在內。
  5. 員工有在法定時點選擇嗎?一般股票在取得時選擇;訂有限制轉讓期間者,在股票可處分日時選擇。一經選定不能變更。
  6. 公司有完成備查與副知嗎?發行公司須把員工選擇與相關資料送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公司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制度才接得上。
員工獎酬股票緩課六關資格決策圖,檢查台灣發行公司、五種工具、法定期間、員工身分、選擇與備查
資格不是看公司內部名稱,而是逐一核對發行公司、法定工具、施行期間、員工身分、選擇時點與公司備查。

員工獎酬股票緩課 500 萬與 1,000 萬怎麼切?

額度跟著「取得股票年度」或「股票可處分日年度」,不是只看董事會授予日。目前可確定的版本切換如下:

  • 相關日期落在 2026 年:現行全年合計上限為 500 萬元。
  • 相關日期落在 2027 年 1 月 1 日至 2029 年 12 月 31 日:三讀修正案擬把上限改為 1,000 萬元;期間已寫入三讀第 72 條,但仍待總統公布與子法、最終申報欄位及表單完成。2029 年 12 月 31 日以後,不能由本次三讀文字推論。
  • 沒有轉讓限制的股票:通常看取得股票日所屬年度。
  • 員工認股權:取得股票日是執行權利並由公司或代理機構交付股票的日期,不是第一次拿到選擇權合約的日期。
  •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看既得條件達成、集保解除限制註記,或受託人撥付員工帳戶的可處分日。

所以「2026 年公司答應要給我股票」不能直接回答能否用 1,000 萬元。若是 2026 年已取得、沒有轉讓限制,應先按 2026 年 500 萬元版本處理;若是 2026 年授予、2027 年才達成限制條件,法定觀察點可能落在 2027 年可處分日。這種跨年度案件正好碰到新舊制交界,公司應在員工簽選擇文件前,把獎酬法律類型、可處分日證據與更新後子法的過渡規則寫進同一份核對紀錄。

2026 年現行 500 萬元與三讀修正案預定 2027 至 2029 年 1,000 萬元員工獎酬股票緩課額度切換圖
版本切換先看取得或可處分日;三讀修正案預定 2027–2029 年採 1,000 萬元,但仍待公布、子法與表單更新。

1,000 萬元如何計算:是全年時價,不是獲利

500 萬或 1,000 萬元指的是取得股票日或股票可處分日按時價計算的全年合計,不是員工最後賣股賺到多少,也不是同一家公司每一批各有一個新額度。同一發行公司當年度有多批符合資格的獎酬,應把落在同一年度觀察點的時價放在一起核對。

如果同一員工在同一年度從兩家以上發行公司取得符合條件的獎酬,現行公開流程沒有把跨公司額度協調寫清楚。不要自行假設各公司都有一份上限;應在選擇前,請各發行公司及所轄國稅局以同一份批次清單書面確認。

現行《產業創新條例緩課所得稅適用辦法》第 7、8 條把日期與時價拆得很細:

  • 上市、上櫃股票,原則上用取得或可處分日的收盤價;當日沒有交易價格時,看之後第一個有交易價格日。
  • 初次上市、上櫃而處於無漲跌幅限制期間者,用法規指定的加權平均成交價格。
  • 興櫃股票用當日加權平均成交價格;當日無交易時,看之後第一個有交易價格日。
  • 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股票,原則上看前一年內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報的每股淨值;沒有該財報時,再依公司資產淨值核算。

三讀修正案雖擬於 2027–2029 年把上限提高到 1,000 萬元,但時價怎麼認定、跨年度怎麼申報、表單欄位怎麼更新,仍屬待修子法的執行細節。這也是為什麼不能拿 2026 年 7 月更新、仍寫 500 萬元的現行表單,直接當作 2027 年最終版本。

員工獎酬股票緩課流程:員工選擇,公司跑完兩條文件線

員工最容易低估的是:這不是個人報稅時勾一個選項就完成。它有「主管機關備查」與「稅務申報」兩條文件線,而且發行公司是關鍵執行者。

  1. 公司先固定獎酬法律文件。至少能對出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獎酬工具、股數、發行價格、取得或可處分日,以及員工身分。
  2. 員工在取得或可處分日選擇全數緩課。公司保存員工擇定適用緩課所得稅聲明書;有轉讓限制的股票,不要提前用授予日代替可處分日。
  3. 公司在次年 1 月底前送備查。一般獎酬依發放年度;員工認股權看執行權利年度;限制轉讓股票看可處分日年度。公司送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副知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
  4. 公司在營所稅申報持續追蹤。從取得或可處分年度起,到實際課稅年度止,依現行格式填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租稅減免明細表。
  5. 滿 2 年時再跑一次備查。公司應在員工持股且繼續服務累計滿 2 年年度的次年 1 月底前,檢送證明辦理備查;若取得股票日至可處分日的期間本身已超過 2 年,則在可處分日年度的次年 1 月底前辦理。
  6. 轉讓或撥轉後接所得申報。公司按規定列單申報,員工用公司文件、交易/撥轉證明與時價資料完成該年度所得核對。

政府申辦服務頁目前明列,公司一般應在發放次年 1 月底前備查;認股權或有轉讓限制者,改看執行權利或可處分日年度。製造業及相關技術服務業由產業發展署受理,其他產業要送各自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何時真的課稅:賣出不是唯一觸發點

緩課後的核心觸發有兩類:

  • 實際轉讓:包括買賣、贈與、作為遺產分配(法規認定時點為繼承開始時,即被繼承人死亡時)、公司減資銷除股份、公司清算,以及其他造成股份所有權改變的原因。
  • 帳簿劃撥:股票撥轉到員工往來證券商或保管機構的保管劃撥帳戶,即使還沒有在市場賣掉,也可能已到本條的所得課稅時點。

這裡最重要的分層是:股票出現在券商 App,不只是畫面變動,而可能代表法律與帳簿狀態已改變。辦理撥轉前,先向公司取得這一批股票的緩課清冊、取得或可處分日時價與預計申報年度;一旦已撥轉,現行辦法明定不得再申請恢復緩課或改變課稅時點。

持股並繼續服務滿 2 年,真正得到的是「上漲封頂」

第 2 年規則常被誤解成「滿 2 年就免稅」。正確效果是:如果日後轉讓價、贈與或遺產分配時價、撥轉日時價,高於當初取得股票或可處分日的時價,符合持股與服務條件的人,可以把當初時價作為本條緩課收益的上限。

兩個條件要同時存在:股票持有期間累計達 2 年,且員工繼續於發行公司、發行公司持股超過 50%之公司,或持有發行公司超過 50%之公司服務累計達 2 年。起算點是取得股票日;不是從選擇賣出那天倒推,也不是只要任職兩年就忽略股票是否持有。

如果後來價格低於原始時價,規則不會強迫用較高的原始價。現行條文是處理「後來價值更高」時的上限。反過來,若員工沒有申報,或無法提出取得/可處分日時價的確實證明,且稅捐機關也查不到可處分日時價,2 年的封頂規則可能無法適用。

算例:800 萬元取得,1,200 萬元轉讓

為了只看第 19 條之 1 的效果,假設 2027 年新額度已依三讀條文適用,子法也完成配套;某台灣公司免費給員工一批符合資格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 股票可處分日的時價:800 萬元。
  • 員工在可處分日選擇全數緩課,公司於次年 1 月底前完成備查。
  • 員工從取得股票日起持有股票且繼續服務累計滿 2 年。
  • 之後實際轉讓時,全部轉讓價格為 1,200 萬元。

第一關是額度:800 萬元低於三讀版 1,000 萬元,因此在此假設下可進入緩課;若同一觀察點落在 2026 年,800 萬元就超過現行 500 萬元上限,不能把整筆直接當成 2026 年 1,000 萬元制度。

第二關是 2 年封頂:轉讓時的 1,200 萬元高於可處分日時價 800 萬元,符合持股與服務條件後,本條緩課收益以 800 萬元為上限。這不等於其餘 400 萬元在所有稅目都「消失」;本算例回答的是員工獎酬緩課所得,實際處分本身仍要按股票類型檢查其他稅目。

這個算例特別設定為免費配發。如果員工曾支付認購價或認股權行使價格,必須把已付價格與該工具適用的所得計算規則一併帶入,不能照抄本例、把全部時價直接當成所得額。

員工獎酬股票緩課兩年持股服務算例,800 萬元取得與 1,200 萬元轉讓
2 年條件不是免稅,而是股價上漲時,將本條緩課收益封在原取得或可處分日時價。

離職、贈與、撥進券商:三個最容易判錯的情境

離職會立刻課稅嗎?

離職本身不是法條列舉的「轉讓」。如果股票沒有因離職被收回、買回或改變所有權,也沒有撥轉到個人證券帳戶,不能只看到離職兩字就斷言當日課稅。不過,未滿 2 年離開法定服務範圍,可能失去日後上漲封頂;若離職條款同時要求公司買回、沒收或撥轉股票,就要另按實際所有權變動日判斷。

把股票送給家人,只會有贈與稅嗎?

不是。贈與被第 19 條之 1 明列為轉讓,因此先會結束這批股票的緩課,並以贈與時價進入緩課所得計算;同一行為再依贈與稅制度判斷申報。想理解兩個稅目為什麼不能互相取代,可延伸看股票贈與子女的稅務與文件流程

只是撥進自己的券商帳戶,還沒賣也要處理嗎?

要。法條把帳簿劃撥至往來證券商或保管機構帳戶,和實際轉讓並列為課稅時點。員工應在申請撥轉前,先請公司書面確認這一批股票的取得/可處分日時價、是否已完成 2 年備查,以及公司預計列入哪一年度的轉讓資料。

公司與員工要留什麼:一條可重做的文件軌跡

最穩的做法不是只留一張股票入帳截圖,而是把「決議—選擇—備查—持有服務—轉讓—所得」連起來。員工至少應能取得或請公司確認:

  • 董事會/股東會決議與獎酬計畫,能辨認法定工具及發行公司。
  • 股票交付、執行權利或可處分日證明,以及該日時價的計算底稿。
  • 員工擇定適用緩課所得稅聲明書。
  • 公司送主管機關的申請函、資料表、員工明細,以及副知稅捐機關的證明。
  •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備查函。
  • 滿 2 年時,公司再次送件的持股與服務證明及備查函。
  • 轉讓契約、成交紀錄、贈與/繼承文件或帳簿劃撥紀錄。
  • 公司填發的所得文件,以及個人申報時採用的收益與時價調節表。

產業發展署現行申請頁提供申請函、資料表、員工明細與 2 年服務備查格式,但頁面更新於 2026 年 7 月 3 日,早於 1,000 萬元修法三讀。公司準備 2027 年案件時,應比對更新日期與新額度欄位,而不是直接複製舊檔。

五個常見誤解,一次拆開

  • 「賣掉才有所得。」不完整。員工股票原本就可能在取得或既得時形成薪資性收益;緩課只是把合資格部分延後。
  • 「1,000 萬元以下免稅。」錯。它是年度緩課額度,日後轉讓或撥轉仍要申報。
  • 「持有 2 年就不用繳。」錯。2 年改變的是股價上漲時的收益上限,不是把所得歸零。
  • 「公司叫 RSU,就等於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錯。名稱不是法律分類;要看誰發行、適用哪部公司法、股權如何交付與限制。
  • 「公司沒送件,我報稅時自己補選就好。」不能這樣假設。法條把公司備查與副知列為適用條件,現行公開流程也沒有一個由員工單獨取代公司送件的一般入口。

常見問題

RSU 可以用產創條例緩課嗎?

不能只看 RSU 三個字。若是境外母公司發行的 Restricted Stock Units,通常不符合本條例「依台灣公司法設立之公司」與五種列舉工具的組合;若台灣公司內部把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俗稱 RSU,則要回到法律文件逐項判斷。

2026 年拿到股票,可以用 1,000 萬元新額度嗎?

一般不能直接套用。沒有轉讓限制、取得日在 2026 年者,先按現行 500 萬元處理。若 2026 年只是授予,限制條件到 2027 年才達成,要看法定可處分日與新子法的過渡安排,不能只用授予年度下結論。

1,000 萬元是每一批股票各自計算嗎?

不是。法條文字是按取得股票年度或可處分日年度的時價「全年合計」。同一員工當年度有多批獎酬時,應由公司薪酬與稅務資料一起核對,不能把每一批都視為新的 1,000 萬元空間。

員工認股權在授予日還是行權日決定額度?

取得股票日通常落在執行權利並交付股票時。選擇權憑證的授予,不等於員工已取得股票。公司還要依交付方式確認股票或先行憑證的實際日期。

離職會讓原本的緩課立刻失效嗎?

離職本身不是列舉的轉讓事件。但它可能讓員工無法累積滿 2 年服務,或依獎酬條款同時發生公司收回、買回、沒收與撥轉;後面這些實際資產變動才需要逐日判斷。

股價下跌,2 年規則還有幫助嗎?

2 年封頂主要處理上漲情境。當轉讓或撥轉價低於取得/可處分日時價時,現行規則按較低的實際轉讓或撥轉基礎走,不會反過來強迫採用較高的原始價。

公司錯過次年 1 月底,員工可以自己補件嗎?

不能把個人補件當成既定救濟。公司備查與副知是法定條件,公開申辦頁由發行公司送件。發現期限風險時,應立即由公司向所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所在地國稅局確認該案能否補正,並把回覆留在員工檔案。

贈與或繼承時,緩課怎麼結束?

兩者都在轉讓定義內。贈與用贈與時價;作為遺產分配的認定時點是繼承開始時(即被繼承人死亡時),再以相應時價進入緩課所得計算。同一事件的贈與稅或遺產稅仍是另一條申報線。

把股票撥到券商後,可以再改回緩課嗎?

不能。現行適用辦法明定,股票撥轉到往來證券商或保管機構帳戶後,不得申請恢復緩課或改變課稅時點。

這筆所得和海外所得是一樣的嗎?

不一樣。本篇處理台灣公司法下的國內員工獎酬與產創條例選擇;境外母公司股權、境外所得來源與最低稅負要另外判斷,可接著看海外所得計算與補稅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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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就做的三件事

第一,向公司拿到獎酬計畫,圈出發行公司、法定工具、取得日與可處分日。第二,把員工選擇、公司次年 1 月底備查及 2 年服務備查排成日期表。第三,在任何賣出、贈與或撥轉指示送出前,先把取得/可處分日時價與公司預計申報年度對起來。能回答這三件事,才真正知道眼前的是 2026 年現行 500 萬元案件、三讀修正案預定於 2027–2029 年適用且仍待公布與配套的 1,000 萬元案件,還是根本不屬於產創條例的境外 RSU/ES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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