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2026 修法草案,尚未完成立法】死亡前 2 年贈與遺產稅:誰繳、遺產存款與分期一次懂

最後更新: ·
死亡前兩年贈與併入遺產的台灣遺產稅時間軸首圖

父母已把股票或現金送給你,卻在兩年內過世,這筆錢為什麼還會被算進遺產?更棘手的是:死亡前 2 年贈與遺產稅究竟由繼承人繳,還是拿到財產的受贈人繳?答案必須拆成現行法、憲法判決的配偶過渡規則,以及行政院已送立法院的修法草案三層;它們不能混用。

狀態先講清楚:本文整理的是台灣制度。截至 2026 年 8 月 10 日,行政院版是修法草案,尚未完成立法;雖已送立法院並排入院會,但還沒有三讀、總統公布或生效日。現在申報仍要先用現行法與憲判過渡規則。

先說結論:死亡前 2 年贈與遺產稅,目前怎麼算?

  • 先看會不會併入: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5 條已經規定,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各順序繼承人或這些繼承人的配偶,會按死亡時價值併入遺產總額。這不是 2026 草案才新增的規則。
  • 再看誰負責:現行第 6 條原則上找遺囑執行人;沒有遺囑執行人時,找繼承人及受遺贈人;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時,由遺產管理人負責。現行法並未普遍規定每位受贈人都按拿到的財產比例獨立負擔。
  • 受贈配偶是特殊過渡案:113 年憲判字第 11 號後,配偶仍具納稅義務人身分時,現行過渡規則會按比例分單;若配偶已拋棄或喪失繼承權,目前不能把該擬制部分向配偶課,也不能轉向其他繼承人或遺產執行,但行政院草案另有可能回頭涵蓋這段空窗期的配偶過渡條款。
  • 行政院草案想改成:第 15 條的受贈人,不論是否拋棄繼承,都按受贈財產占遺產總額比例負擔「擬制遺產稅額」,責任以受贈財產為限。這仍是草案。
  • 繳稅工具要分清楚:遺產存款多數決不是新制度,2017 年財政部函令已可用;草案是把它寫進法律。一般案件的分期目前仍有 30 萬元門檻;配偶憲判分單案則看全案稅額是否達門檻。草案只打算刪除分期門檻,沒有一併刪掉實物抵繳門檻。

最重要的閱讀把手是:「併入遺產總額」是稅基問題;「誰收到稅單」是納稅義務人問題。兩件事不是同一句話。

死亡前 2 年贈與遺產稅:現行法先看 3 個條件

依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5 條,不是所有生前贈與都自動回頭算遺產。要同時問期間、受贈人身分與計價三件事。

  1. 期間:贈與發生在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
  2. 對象:受贈人是配偶、民法第 1138 與 1140 條的各順序繼承人,或這些繼承人的配偶。各順序繼承人包括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符合法定條件的代位繼承人。
  3. 價值:符合者不是把財產實體搬回遺產,而是依第 10 條按死亡時價值,視為遺產併入總額。

財政部的現行官方問答還提醒,受贈人是否屬於指定親屬,原則上看死亡時的身分。也就是說,不能只看贈與當天怎麼稱呼彼此。

死亡前 2 年贈與併入遺產的期間、受贈人與結果三道判斷圖
現行第 15 條早已規定兩年擬制併入;「受贈人按比例分單」才是尚未完成立法的草案。

若先前已就同一筆財產繳過贈與稅或土地增值稅,第 11 條允許連同依法定郵政定存利率計算的利息扣抵遺產稅,但扣抵上限是「因併入這筆財產而增加的遺產稅」。所以併入不等於同一筆稅毫無上限地繳兩次,也不等於先前贈與稅申報可以不留資料。

誰繳稅?現行法、憲判過渡與草案是 3 個答案

先建立角色地圖。現行法第 6 條的遺產稅納稅義務人依序是:有遺囑執行人時由遺囑執行人負責;沒有遺囑執行人時,由繼承人及受遺贈人負責;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時,由依法選定的遺產管理人負責。第 15 條本身只處理「哪些贈與併入」,沒有把每一位受贈人一律改成獨立納稅義務人。

為什麼 113 年憲判字第 11 號會要求修法?

該案中,被繼承人生前把高額股票贈與配偶,配偶與部分子女後來拋棄繼承,實際繼承人卻可能面對遠高於其實際取得遺產的稅負。113 年憲判字第 11 號沒有廢除死亡前二年併入規則;它認定受贈配偶利益與其他繼承人稅負的分配缺口違反平等權,嚴重掏空實際繼承價值時另侵害財產權;缺少配偶差額請求權的相應稅上扣除,則違反平等權。憲法法庭要求自 2024 年 10 月 28 日起兩年內完成修法。

這個「兩年修法期限」落在 2026 年 10 月 28 日,但它不代表草案會在那一天自動變成法律。仍須經立法院三讀、總統公布,並看最終條文如何規定施行與過渡。

修法前,受贈配偶目前怎麼處理?

財政部在 2025 年 7 月 28 日發布憲判後的過渡作業原則。它適用於 2024 年 10 月 28 日判決公告時尚未核課或尚未確定的案件,以及判決後到修法施行前的案件,不是把所有早已確定的舊案全面重開。

受贈配偶若仍是現行第 6 條納稅義務人,就按「配偶受贈擬制遺產 ÷ 遺產總額」分出相應稅額,由配偶單獨收到這一張稅單;其餘遺產的稅額由全體繼承人負擔,也包含仍具繼承人身分的配偶。因此配偶可能同時出現在兩張不同性質的稅單上。

但若受贈配偶已拋棄繼承或喪失繼承權,憲判過渡期目前沒有法律依據把這一部分向配偶課徵,也不能轉向其他繼承人課徵或對實際遺產執行。這個答案明文針對配偶,不宜直接外推成所有受贈子女或其他親屬的通案答案。

行政院草案準備怎麼改?

草案先準備改掉一般角色:第 6 條將以繼承人及受遺贈人為納稅義務人,沒有繼承人才由遺產管理人負責;有遺囑執行人時,執行人可以代辦申報、繳納與復查,但不再因而成為納稅義務人。這部分也還沒有生效。

接著,草案再把第 15 條受贈人直接列為該擬制部分的納稅義務人。也就是說,未來若最終條文照此通過,受贈人是否拋棄或喪失繼承權,不再決定這筆按比例稅額是否存在;課稅連結改成「你是否取得第 15 條列舉的受贈財產」。

草案並擬讓這類受贈人的責任以受贈財產為限;若財產後來已移轉或滅失,則以被繼承人死亡時的價值為責任範圍。繼承人及受遺贈人負擔的一般遺產稅,則以被繼承人的遺產為限;無繼承人時由遺產管理人負責。這就是草案想修補的「誰取得利益、誰承擔相應稅負」。

另有一個不能忽略的負擔加重過渡設計:行政院版第 6 條第 5 項擬處理自 2024 年 10 月 28 日憲判公告日起,到新法施行前一日死亡、且受贈配偶已拋棄或喪失繼承權的案件。新法若照此生效,這些配偶仍擬適用受贈人比例稅額;所以「目前不能開單」不等於永久免稅。這項過渡只明定受贈配偶,不能擴張成所有非配偶受贈人,而且目前尚未生效。

草案如何按比例拆「擬制遺產稅額」?

行政院版不是先對贈與財產單獨套一次遺產稅率,而是先依法算出整體遺產稅額,再按每位受贈人的擬制遺產占遺產總額比例拆分:

受贈人的擬制遺產稅額 = 全部遺產稅額 × 該受贈人受贈財產價值 ÷ 遺產總額

財政部賦稅署 2026 年 7 月 30 日說明的案例是:遺產總額 5,000 萬元,其中死亡前二年贈與配偶的擬制遺產為 1,000 萬元,全部遺產稅額為 200 萬元。

  • 受贈配偶的擬制部分稅單:200 萬 × 1,000 萬 ÷ 5,000 萬=40 萬元
  • 一般遺產部分稅單:200 萬 × 4,000 萬 ÷ 5,000 萬=160 萬元,由第 6 條第一項的繼承人及受遺贈人負擔;配偶若仍是繼承人,也在其中。
修法草案按受贈財產比例拆分擬制遺產稅額的 5000 萬元案例
行政院版修法草案案例;40 萬元與 160 萬元是把全部 200 萬元拆開,不是另外加稅。草案尚未完成立法。

這個公式有兩個常見誤會。第一,分母是遺產總額:包含第 15 條擬制贈與與其他依法計入遺產的財產,尚未扣除免稅額與扣除額,但不含第 16、16-1 條明定「不計入遺產總額」的財產。第二,受贈人負擔的 40 萬元是 200 萬元裡的一部分,不是把 40 萬元再疊加到 200 萬元之上。若有多位受贈人,就依各自受贈財產占比拆出各自份額。

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現行過渡為什麼稅上 1,250 萬、民法只有 750 萬?

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目的在清算夫妻法定財產制下婚後財產的差額。現行第 17-1 條允許符合條件者在遺產稅中列報扣除,但憲判指出:若被繼承人在死亡前二年已把財產送給配偶,稅法一方面把它擬制併入遺產,另一方面計算配偶扣除時卻不把它視為死亡時現存,會讓扣除被不合理壓低。

這個稅上調整不是等草案才開始。憲判已命稽徵機關在修法前,把符合條件的配偶受贈財產視為被繼承人死亡時現存,財政部過渡作業原則也已照此辦理;行政院草案是要把它明文化。這筆財產不會真的回到遺產,也不能拿同一筆早已送出的財產,充當民法上實際履行差額請求權的給付。

官方簡化案例假設:被繼承人實際剩餘財產 4,000 萬元、配偶實際剩餘財產 2,500 萬元,另有死亡前二年贈與配偶 1,000 萬元;這 1,000 萬元是被繼承人婚後取得、且沒有民法第 1030-1 條第 1 項但書排除的財產。只有第 15 條第 1 項第 1 款的配偶受贈財產會在這項稅上扣除計算加回,不包含送給子女或其他列舉親屬的財產。

  • 現行憲判過渡與草案的稅上扣除:(4,000+1,000-2,500)÷ 2=1,250 萬元。
  • 民法實際請求:(4,000-2,500)÷ 2=750 萬元。
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現行過渡稅上扣除 1250 萬元與民法實際請求 750 萬元比較
現行憲判過渡規則已把符合條件的配偶受贈財產納入稅上扣除計算;草案擬明文化,且不增加民法實際請求。

這不是配偶憑空多拿 500 萬元,而是「稅基扣除」與「民法可請求交付」各自回答不同問題。實務上還要辨認哪些財產屬於婚後財產、哪些依法排除,並留意現行第 17-1 條對實際給付與期限的要求。

遺產存款可以直接繳稅嗎?多數決早在 2017 年就能用

可以申請,但不是任何一位繼承人單獨去銀行就能把帳戶清空。財政部 2017 年 12 月 6 日的台財稅字第 10600631250 號令已允許繼承人以多數決申請,用被繼承人在金融機構的存款繳納遺產稅。門檻是下列二擇一:

  • 繼承人過半數,且這些人的應繼分合計也過半數;或
  • 同意者的應繼分合計超過三分之二。

因此,草案並不是第一次創造「可以用遺產存款繳稅」的權利。行政院版的重點是把既有作法明文化,明文涵蓋遺產稅,也讓繼承人可用遺產存款繳被繼承人生前應納的贈與稅。

現行實際流程也不是繼承人直接提款:先向國稅局提出申請,取得同意移轉證明,再持證明請金融機構在繳納期限內把款項匯給國庫。這是以遺產存款作現金繳納,不是把存款當成實物抵繳。財政部現行案例說明也採這個申請順序。

還有一條新的同意邏輯:若某位受贈人要用共同遺產存款,替自己繳草案新增的按比例擬制稅額,行政院版要求全體繼承人同意,不能只靠多數決。原因很直白:那一段稅在草案下屬於受贈人的個人份額,卻要動用全體共同遺產。

不到 30 萬能分期嗎?現行門檻與草案改法

先分「延期」與「分期」。現行第 30 條第 1 項允許在必要時於期限內申請延期二個月,沒有 30 萬元門檻。一般分期則仍要求應納遺產稅或贈與稅達 30 萬元以上,而且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才可申請最多 18 期;每期間隔不超過二個月,並須加計利息。財政部現行繳納說明仍按這個門檻辦理。

配偶憲判過渡分單是特例:30 萬元門檻看的是全案遺產稅額,不是配偶或全體繼承人的個別稅單;是否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現,才分別按各張稅單審查。因此,全案超過 30 萬元時,配偶那張不到 30 萬元的稅單仍可能申請分期。

行政院版草案擬刪除的是一般分期的 30 萬元門檻。它沒有刪掉「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現」的條件,也沒有取消利息,更沒有一併刪除實物抵繳的 30 萬元門檻。所以「不到 30 萬以後一定可以無條件分期」仍然是錯誤讀法。草案另擬讓這項有利的門檻刪除原則上適用於新法施行前尚未終結的案件,除非舊規定更有利;最終仍要看三讀文字。

除上述配偶分單特例外,現階段一般案件不到 30 萬元不能走第 30 條的一般分期,但仍可依第 30 條第 1 項在必要時申請延期二個月;若另有災害、不可抗力或符合經濟弱勢等情形,也可能落入《稅捐稽徵法》第 26 條的延期或分期機制。三者的要件不同,不能把草案門檻當作已經刪除。

遺產稅分期門檻、2017 遺產存款多數決函令與行政院草案比較圖
現行法、2017 函令與行政院草案是三個層次;刪除分期門檻及受贈人新規均尚未完成立法。

草案走到哪裡?2026-08-10 狀態追蹤

  1. 2024-10-28:憲法法庭作成 113 年憲判字第 11 號,要求兩年內修正配偶相關的不平等問題。
  2. 2025-07-28:財政部發布修法前的配偶案件過渡作業原則。
  3. 2026-01-22:財政部預告修正草案,意見期到 2026-02-23。
  4. 2026-07-30:行政院第 4014 次院會通過草案並函請立法院審議。
  5. 2026-08-07:立法院議案頁顯示立法院議案編號 201110230110000,狀態為排入院會。
  6. 截至 2026-08-10:尚未看到三讀、總統公布或生效日;財政部法令系統的現行法全文仍是 2021 年修正公布版本。
如何判斷真的生效?不要只看新聞標題或行政院通過。至少要看到立法院三讀、總統公布的法律文字,以及最終施行/過渡條款。公布前,草案的受贈人新稅單與刪除分期門檻都不能先套用。

你現在該準備的 7 份資料

  1. 贈與日期與資金流:贈與契約、匯款紀錄、券商對帳單或過戶文件。
  2. 死亡時的親屬關係:戶籍、婚姻與代位繼承資料,確認受贈人是否落入第 15 條。
  3. 死亡日資產價值:現金餘額、股票數量及死亡時估價依據。
  4. 先前稅款:贈與稅申報書、繳款證明與土地增值稅資料,供第 11 條扣抵核對。
  5. 遺產程序角色:遺囑、遺囑執行人、繼承人與受遺贈人名冊,先辨認現行第 6 條責任人。
  6. 遺產存款與應繼分:金融機構清單、餘額及每位繼承人持分,才能判斷多數決門檻。
  7. 夫妻財產資料:雙方婚後財產、依法排除財產與先前贈與,分開算稅上扣除和民法實際請求。

若遺產包含美國證券或海外券商帳戶,先依被繼承人的國籍與經常居住地判斷台灣課稅範圍:經常居住台灣的中華民國國民原則上申報境內外全部遺產;境外居住的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原則上只就境內遺產課稅。接著才把台灣申報、美國資產所在地稅與券商身故處理分開。先看美股遺產稅完整指南,再用IBKR 聯名帳戶的身故處理與權利歸屬核對帳戶型態;聯名不會自動抹掉出資、繼承或課稅事實。若還不熟悉帳戶與文件,可先從IBKR 完整教學建立基本地圖。

常見問題

生前贈與過兩年,就一定不用併入遺產嗎?

通常不會因第 15 條的「死亡前二年擬制」自動併入,但這句話只回答本條。先前贈與稅是否正確申報、財產權是否真的移轉、其他民事或課稅規定,仍要各自判斷,不能把「超過兩年」翻譯成所有問題都消失。

拋棄繼承後,受贈人還要繳這筆稅嗎?

要分版本。現行憲判過渡規則下,已拋棄或喪失繼承權的受贈配偶,目前不能被課該擬制部分,其他繼承人或遺產也不能被轉嫁;但這是配偶案件的明文過渡處理。行政院草案若照目前版本通過,受贈人不論是否拋棄繼承,仍按受贈比例負擔;而 2024 年 10 月 28 日到新法施行前死亡、配偶已拋棄或喪失繼承權的案件,也擬在新法生效後適用,所以目前不能開單不等於永久免稅。這項回頭處理只明定配偶;非配偶受贈人的現行個案,不宜直接套用。

遺產存款可以直接拿來繳遺產稅嗎?

符合 2017 年函令的多數決門檻,可以申請使用被繼承人金融機構存款繳遺產稅;不是等草案通過才可用,也不是單一繼承人自行提款。實際上要先向國稅局申請同意移轉證明,再由銀行匯款,屬現金繳納。草案另把受贈人用共同遺產替自己繳擬制份額的情形,設成全體繼承人同意。

不到 30 萬元也能申請一般分期嗎?

一般案件依現行第 30 條不行;一般分期仍須達 30 萬元,並符合不能一次現金繳清等條件。但配偶憲判分單案是看全案遺產稅額是否達 30 萬元,個別配偶稅單即使較低仍可能申請;必要時申請延期二個月也不受這個門檻限制。草案擬刪除一般分期金額門檻,但尚未生效;實物抵繳的 30 萬元門檻沒有一併刪除。

已經繳過贈與稅,為什麼還要併入?

因為第 15 條要防止死亡前短期移轉直接抽走遺產稅稅基;但第 11 條也處理重複負擔,允許已繳贈與稅、土地增值稅及利息在上限內扣抵。申報時要同時提出原繳稅證明,不能只口頭說曾經繳過。

配偶稅上扣除 1,250 萬元,就能向遺產再拿 1,250 萬元嗎?

不能這樣理解。官方案例中的 1,250 萬元是現行憲判過渡規則已採用、草案擬明文化的遺產稅扣除額;民法實際差額請求仍是 750 萬元。先前受贈的 1,000 萬元不會回到遺產,也不能重複當成實際履行給付。

草案什麼時候正式生效?

截至 2026 年 8 月 10 日沒有生效日。行政院版已送立法院並排入院會,但還要完成三讀與總統公布。憲法法庭的 2026 年 10 月 28 日修法期限,不是自動施行日。

受贈人已把股票賣掉,草案下就不用負責嗎?

不是。行政院版草案擬把受贈人的責任限制在受贈財產;若財產已移轉或滅失,改以被繼承人死亡時價值界定責任。賣掉財產不會自動切斷受贈事實,但最終仍要以正式公布條文與過渡規則為準。

接著閱讀

左右滑動查看更多推薦

ALPHALAB 社群

有問題?來 Telegram 聊

和 Terry、編輯、其他網友一起討論這篇文章。提問、分享觀點,回覆更即時。

加入 Telegram 討論

📩 訂閱 AlphaLab 電子報

每週一封,第一時間收到新文章與投資觀察。

我們不會 spam,隨時可退訂。